| 春雨工程第三版教材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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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佚名 文章来源:本站原创 点击数: 更新时间:2008/3/21 10:56:19 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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医疗活动中的自我防护
近年来,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不断完善公民的法律意识正逐步增强,同时,公费医疗制度的改革,由此而引发的医患双方的矛盾也更为突出。在医患纠纷中,90%以上为患者起诉医疗机构要求赠偿的案件,此类案件中,患者及家属总是感到万分委屈,指责医疗机构未尽到职责,但患者往往苦于告状无门,自身权益难以保护。2002年<医疗事故处理条例>和<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>的出台,无疑为广大患者增添了一丝希望的曙光,一谈起医疗纠纷,人们似乎就自觉不自觉地偏向病人,而把矛头指向医院方,医院方好像成了待宰的羔羊,其实,医院有时也是有苦难言。
1.首先医疗纠纷急剧上升直接原因公费医疗制度被医疗保险制度取代,医院的福利性质也逐步消失,医疗机构与患者的关系也逐渐演化为医疗服务合同关系。其次,在以往的医疗纠纷中,患者一方往往处于弱势地位,依据传统的民事纠纷举证原则,患者很难提供出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的证据,也无法通过诉讼维护自身权益。2002年4月规定医疗纠纷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<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>正式实施也是医疗纠纷案件急剧上升的间接原因。
2.案件类型多,专业性强。医学本身是一门复杂的科学,随着医学的发展,其内部分工也越来越细,医疗服务的内容也更加丰富。因此医疗纠纷案件与其它民事纠纷案件相比类型更复杂,专业性更强。
3.医患双方矛盾尖锐,上诉率高。在医疗纠纷案件中,患者及家属缺乏相关医学知识,一旦出现患者死亡,残疾的情况,患者及家人便习惯性的归责于医疗机构。许多不理智的家属还往往采取过激的行为寻求问题的解决,造成消极的社会影响。而作为医疗机构,一般情况下是极力辨解自己不存在过错,即使存在过错,也对对方要求的赔偿的数额有异议。因此,此类案件上诉率极高,双方上诉率也很高。
4.赔偿数额期望指过高,我国<民法通则>及相关法律规定的医疗损害赔偿的范围限于医疗费,误工费,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,精神无慰金等,除此以外患者一方要求的赔偿的其它费用,是不会得到支持的,许多患者提出各种各样的不合理的要求,动辄十几万,几十万,不仅不会得到法律的保护,反而还要承担因此而增加的诉讼费用。
针对目前医疗纠纷的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。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,提高医务人员的业务素质,严格执行技术操作规范,以便最大限度的减少医疗纠纷的产生。一旦发生纠纷,首先要通过合法途径解决,其次注意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;第三,诉讼时依据法律及相关规定合理确定赔偿数额,切忌不切实际地提出要求,增加自己的损失。综上所述从以下几方面,做好自我防护。
一、我们自己的维权意识要提高,因为患者维权意识提高
A 一段时间内对我们的关注、舆论的导向问题,SARS期间由于广大医务人员的奉献和努力好一些。但最近一段时期,报纸等一些不利于我们的报导,引起广大民众对我们的关注比较多。
B 另一方面技术不闲熟造成的。
C 患方因素,不同级别医院,不同文化程度关系,告知交流关系,文化程度越低,问题越多,认知程度问题,患者期望值高。
二、信任危机,医疗护理工作难度大。
三、医患双方对后果认识不一样。
四、突发事件的冷静处理。
在当前情况下,把智慧和医德加入到实际工作中。情感医德!视病人如亲人不是等同的,是单行线,他不视你为亲人。不同的家属,不同的病人,不同的对待。慎重对待熟人关系。
医患纠纷,纷繁复杂,愿人们多一些理智,少一些偏激。毕竟法律是最终解决途径,是最切身的利益保护屏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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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文章录入:春雨 责任编辑:春雨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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